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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   浏览次数:0

(冀医继教院〔2023〕5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秩序,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办学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强招生管理。

第二条  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十大正规买足球网站(以下简称学院)领导任副组长。

第四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学院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编报、宣传组织、录取、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校内其它各学院及我校设置的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在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年度招生计划的申报、生源发动、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根据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区域协调发展及社会需求因素统筹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由学院招生部门负责上报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备案。招生简章由学院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申报新上专业要有生源可行性报告。对同一学习形式、层次,连续两年录取学生数不超过5人的专业不得再行申报。学院对各承办单位所申报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要根据年度招生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九条  招生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的规定,学院统一组织,校外教学点配合实施。

第十条  招生简章由学院统一印发,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校外教学点可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宣传内容及相关宣传资料须提前报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实事求是发布招生信息,未经学院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地域开展招生和宣传;严禁各承办单位招收“预科生”、“跟读生”和擅自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等。

第五章  报名考试


第十二条  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报名时间、资格审核确认方式等以教育考试院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等以省教育考试院通知为准。成绩由考生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原则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学院招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录取新生经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由学院按照学生档案分配归属,以网站、短信等形式告知考生本人打印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录取新生名册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新生录取数据及基本信息按教育部要求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学生取得《录取通知书》后,组织新生报到、缴费、注册、实施教学。

第十八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时报到、交纳学费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注册期间,学院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医科大学十大正规买足球网站负责解释。原《河北医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办法(试行)》(冀医成教【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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